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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吃了沒關係?胡椒粉摻工業用碳酸鎂 法官竟判無罪] [中央社] [2017-05-14] [打印本頁]

作者: n296648    時間: 2017-5-14 01:34 AM     標題: [吃了沒關係?胡椒粉摻工業用碳酸鎂 法官竟判無罪] [中央社] [2017-05-14]

本帖最後由 n296648 於 2017-5-14 01:49 AM 編輯

中央社 2017/05/11 20:43:00



謝姓男子和堂弟生產的胡椒粉、胡椒鹽加入工業用碳酸鎂遭起訴,但法官認為業者產品有明確標示添加物為碳酸鎂,只是規格不符,屬行政罰裁罰範圍,判業者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胡椒粉摻工業碳酸鎂,成本比別人低但卻賣更貴。(圖/資料照)

彰化市1對謝姓堂兄弟接下父執輩事業,生產胡椒粉、胡椒鹽等產品,彰化縣衛生局以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查出產品中含工業用碳酸鎂,砷和鐵含量超標,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提起公訴。



謝姓堂兄弟辯稱,從父親時代就一直購買碳酸鎂,加入產品讓胡椒粉等不容易結塊,彰化地院法官認為,罰則分為行政罰及刑事罰,而碳酸鎂屬於准用的食品添加物,雖然碳酸鎂中有雜質,導致規格不符,但沒構成攙偽及假冒混充,只能算是單純違反法定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只能行政裁罰。



法官指出,業者未取得碳酸鎂查驗登記許可文件,且砷合量超出添加物標準,只屬於使用規格不符規範範圍,除非已發生危害人體健康結果,才能刑事罰,被告也沒使用詐術行為,判業者無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PTD258dXak&t=2s
法官吳永梁 嚴守無罪推定原則判頂新無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q_wyubMYY0 [size=13.0691px]1:16:30 是碳酸鎂食安
2017.05.12大政治大爆卦完整版 性侵犯蕭國昌剪腳鐐 澎湖-台北逃300公里.25小時

記住這位偉大的法官
台灣人永遠的傳奇他現在代理這個案子
再次判了無罪 等於判了買的人有罪
等於判了台灣人健康食安的死刑


誰說台灣法官恐龍不判死刑的
他們天天在判司法死刑 判善良受害者死刑
判我們國民健康的死刑 這些善物皆易死刑



最難判死刑的黑心業者 惡人難死 殺人者頂多無期徒刑二十年後假釋 難死
唯一有資格喊廢死的只有那些受害者們的家屬

他們求心靈安慰的方法讓他們自己找
但國家就是必須給國家一個良好的環境


如今司法已死 仆告全國百姓

(順便 老說對岸食安不好 今天我想問問看請你們對岸的老百姓說說 你們政府對於食安是如何執行)
總要有個對照 不然你們以後還老是用陳年老事重提
對妳生活的當下是毫無意義


砷中毒症狀 這些情況就是砷中毒砒霜砒霜砒霜砒霜砒霜砒霜砒霜砒霜
臨床表現

1.急性砷中毒

多為誤服或自殺吞服可溶性砷化合物引起。口服後10分鐘至5小時出現症狀。

(1)急性胃腸炎表現

咽喉、食管燒灼感、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米泔」樣糞便(有時帶血)、可致失水和循環衰竭、腎前性腎功能不全等。

(2)神經系統表現

有頭痛、頭昏、乏力,口周圍麻木、全身酸痛。重症患者煩躁不安、譫妄、妄想、四肢肌肉痙攣,意識模糊以至昏迷、呼吸中樞麻痹死亡。急性中毒後3日至3周出現遲發性多發性周圍神經炎;表現為肌肉疼痛、四肢麻木、針刺樣感覺異常、上下肢無力,症狀有肢體遠端相近端呈對稱性發展,以後感覺減退或消失,重症患者有垂足、垂腕,伴肌肉萎縮,跟腱反射消失。

(3)其他臟器損害



急性吸入砷化物主要表現有咳嗽、噴嚏、胸痛、呼吸困難、甚至咽喉、喉頭水腫,以致窒息。消化道症狀發生較晚且較輕。皮膚接觸部位可有局部瘙癢和皮疹,一周後出現糠秕樣脫屑,繼之局部色素沉著、過度角化。急性中毒40~60天,幾乎所有患者的指、趾甲上都有白色橫紋(Mess紋),隨生長移向趾尖,約5個月後消失。發生中毒性肝炎(肝大、肝功能異常或黃疸等)、心肌炎、腎損害、貧血、白細胞減少或增多等。

2.慢性砷中毒

除神經衰弱症狀外,突出表現為多樣性皮膚損害,好發在胸背部皮膚皺褶和濕潤處。皮膚乾燥、粗糙,可見丘疹、皰疹、膿皰,少數人有剝脫性皮炎,日後,皮膚呈黑色或棕黑色的散在色素沉著斑。毛髮有脫落,手和腳掌有角化過度或蛻皮,典型的表現是手掌的尺側緣、手指的根部有許多小的、角樣或穀粒狀角化隆起,俗稱「砒疔」或「砷疔」,可融合成疣狀物或壞死,繼發感染,形成經久不愈的潰瘍,可轉變為皮膚原位癌。

黏膜受刺激可引起鼻咽部乾燥、鼻炎、鼻出血,甚至鼻中隔穿孔;結膜炎、齒齦炎、口腔炎和結腸炎等。同時可發生慢性中毒性肝炎,極少數發展成肝硬化;骨髓造血再生不良;四肢麻木,感覺減退等周圍神經損害表現。對於無明顯症狀的接觸砷的工人的神經傳導速度測定可發現已出現神經傳導速度減慢。長期砷接觸的人群中,肺癌發病率較高。

檢查

急性砷中毒者尿砷與中毒後12小時起明顯增高,停止接觸2天,即可下降19%~42%。我國正常人群的尿砷均值為1.73umol/L(0.13mg/L)。

發砷

可作為慢性砷接觸指標,正常值為0.685ug/g,高於1ug/g應視為異常。

血砷

急性中毒時可升高,其正常水平為0.13~8.54umol/L。

診斷

急性砷中毒的診斷可根據攝食或接觸史,臨床出現急性胃腸炎、意識障礙、肝和腎功能損害等。慢性砷中毒多表現為皮膚黏膜病變、多發性神經炎、肝功能損害和尿蛋白等。指(趾)甲出現米氏線,說明有砷吸收。尿砷超過2.66umlo/L(0.12mg/L)提示有過量砷吸收。


原文網址:https://read01.com/aAQLMD.html







作者: aasbaaae    時間: 2017-5-14 04:04 AM

問題是

這堆砷中毒症狀沒有出現阿

不然機車一點把全台砷中毒患者的資料都調出來然後臉超腫?

與其煩惱砷

不先煩惱一下氧化鈣嘛?

可以合法超標使用七倍耶

想讓恐龍判有罪

去讓消化系統潰瘍的回去找發票比較快

唉呀~我又不小心坑恐龍了

哈哈哈哈哈
作者: n296648    時間: 2017-5-14 04:31 AM

本帖最後由 n296648 於 2017-5-14 04:37 AM 編輯
aasbaaae 發表於 2017-5-14 04:04 AM
問題是

這堆砷中毒症狀沒有出現阿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BaAtU1E2cI
《±2℃》正負2度C-全球暖化台灣版紀錄片

全球暖化還沒出現阿 我們要等他真的實現才能確定能造成人類毀滅對不對
作者: aasbaaae    時間: 2017-5-14 05:50 AM

n296648 發表於 2017-5-14 04:31 AM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BaAtU1E2cI
《±2℃》正負2度C-全球暖化台灣版紀錄片

你確定要給我看全球暖化紀錄片問我人類會不會毀滅?

可是目前就是全球暖化阿

我們只能證實兩個還沒毀滅的人類在用網路對話呢

或者兩個都在講幹話的用詞會比較精準而貼切?
作者: 017706    時間: 2017-5-14 05:50 AM

這就根塑化劑一個同樣的版本 長大後才知原來我們被"下毒"了這麼多年
作者: gogosp    時間: 2017-5-14 07:17 AM

我個人的覺得就是有這樣的恐龍法官的判決,才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障礙,應該要看業者的動機,不是只對事情的表面下功夫呀!
作者: raruhaha    時間: 2017-5-14 07:41 AM

法官的想法果然與人民有點差距,這代表全民法律素養普遍不足嗎?
作者: saloma    時間: 2017-5-14 10:56 AM

法官真的脫離民意太久
根本無法跟上時代的進步
難怪要司法改革
作者: zogol    時間: 2017-5-14 11:07 AM

都有個歪嘴的做毒油沒事了,下面的就不好再判有罪…
作者: jeff78    時間: 2017-5-14 11:24 AM

拿胡椒粉,給法官吃到飽呀,就知道有沒有問題呀
作者: FONG0000    時間: 2017-5-14 12:19 PM

沒在吃外頭加工食品
在忙也是自己煮來吃
所以對我來說沒差
作者: taisgigi    時間: 2017-5-14 12:30 PM

依文中內容這判決還好吧
碳酸鎂現在是可添加不違法
業者又有標示
法官要判有罪要怎麼判?
除非業者明知有問題還添加那就.....
不然是賣不符規格的碳酸鎂業者才更該死!!!
作者: kinger600    時間: 2017-5-14 12:53 PM

恩    又是一個收錢法官

反正收錢就好   大家健康都不用顧了

毒油都沒事了   台灣的法律阿  真是腦洞到不行
作者: nenewu    時間: 2017-5-14 01:44 PM

這樣也無罪,那又為何定工業原料,定那一堆食品檢驗標準
作者: lungchi    時間: 2017-5-14 02:48 PM

在這裡看完了罵了也沒有用阿
只要他說沒用科學證明會傷害人體你也拿法官沒轍
如果過了10年之後證明真的有傷害人體
反正法官亂判你也拿他沒辦法
執政的在不改民調只會一直的往下掉
作者: IF003    時間: 2017-5-14 02:54 PM

以後在台灣所有添加物不用分食品用及工業用了,是這個意思嗎?
作者: plague512    時間: 2017-5-14 04:10 PM

法官真的有問題
台灣真是犯罪天堂
作者: a850057    時間: 2017-5-14 04:16 PM

司法己死了,司法要改革,不能由法官說了算,法官是在為犯罪者找無罪論,應由人民組成陪審團,由陪審團來判.
作者: tsai963    時間: 2017-5-14 04:29 PM

這個判決是要大家都不老實做生意,都昧著良心做生意嗎?乖乖地,老實地在台灣很虧!!
作者: 晴天小孩    時間: 2017-5-14 04:43 PM

原料分工業用和食用級有什麼用? 反正都會被商人拿來做成食物嘛
何必那麼麻煩
乾脆整包碳酸鎂給法官吃好了, 反正也是食物
作者: manwithdeath    時間: 2017-5-14 05:45 PM

彰化雲林專出黑心產品,真是窮山惡水出刁民
作者: clockstop    時間: 2017-5-14 05:57 PM

本帖最後由 clockstop 於 2017-5-14 05:58 PM 編輯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
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
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
、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
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
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
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
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我有誤會嗎?這個不是可以罰款?

作者: 陳立軒君    時間: 2017-5-14 06:24 PM

法官的判決依據法條的說明,若是有人能提出更有利的證據,那麼就會讓判決有所變動,很多時候都是要靠懂法律的人來解決
作者: maxf1    時間: 2017-5-14 08:37 PM

不重要了 不然就是要搬離台灣 不然你只能一直吃下去
作者: macoch    時間: 2017-5-14 08:43 PM

呵呵
台灣的法官 真是.....
真想知道牠們頭裡面裝的是不是腦??
這樣都無罪 那還分什麼工業用跟食用 沒意義啦
台灣的司法單位真的需要一個可以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機制
作者: lawer0712    時間: 2017-5-14 09:27 PM

判有罪之前證據要拿出來(證據主義)
沒辦法證明有傷人體 當然只能無罪
他們頂多是行政罰而已
而且不一定要有罪阿,食品標示不實開罰就夠他受的
作者: burton22    時間: 2017-5-14 10:59 PM

怎麼彰化地院法官判決好像都怪怪的,
希望要有檢查官介入調查一下,
已經有好幾起判例都輕判輕放,
懷疑這背後很不單純!
作者: kinpplin    時間: 2017-5-14 11:33 PM

是不是要出了人命 才叫有關係 這也太扯了
作者: avon3226    時間: 2017-5-15 08:19 AM

每天都看到烏龍法官,這些法律系高材生怎麼了?
作者: dragonfire0424    時間: 2017-5-15 10:02 AM

感覺法官照法規走是沒錯
但業者在添加量還有一些使用上都超標了
這應該可以處理吧
作者: jowei15    時間: 2017-5-15 12:12 PM

台灣法官真的是背法條背到透逗去了!!!
作者: thanksbye    時間: 2017-5-15 12:34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f9431205    時間: 2017-5-15 12:52 PM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及會鑽法律漏洞的人
作者: nelson830716    時間: 2017-5-15 01:27 PM

給法官的孩子喝三氯氫氨他們全家煮飯用地溝油看他怎麼判
作者: summer911    時間: 2017-5-15 01:32 PM

真的不少法官只是會讀書的法匠
一輩子唸書考試到法院
沒出過社會
對於許多案件的認定
多是學術上的判斷
沒有社會大眾實務需求是思考
作者: bertymedicine    時間: 2017-5-15 01:32 PM

法官無教化可能, 請自服一斤工業碳酸鎂了斷
作者: pg1975    時間: 2017-5-15 02:26 PM

只能說身在台灣實在悲哀
大家常說司法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但在台灣司法似乎成了助長犯罪的幫兇
太多食安案件的判決讓人憤怒與失望
如果原料隨便都可以用,那又何必分工業級食品級醫藥級...
如果這樣都無罪,那食安法、食品法甚至醫療法等等都可以廢掉了
作者: charles5238    時間: 2017-5-15 02:39 PM

法之匠
在法言法
我建議買來請法官吃免錢的
他的判決真的影響很多人
支持陪審團制度局不可以一人定
真的很瞎  既然有法官認證  就大辣辣的做就好了
作者: verllyperty    時間: 2017-5-15 02:46 PM

台灣會有這麼多黑心產品,恐龍法官責無旁貸...
作者: juneqcd1    時間: 2017-5-15 02:59 PM

何處?何時?才能有健康的家園
作者: gjo3cji3    時間: 2017-5-15 03:05 PM

clockstop 發表於 2017-5-14 05:57 PM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 ...

你誤會了,碳酸鎂可以加,但問題在不純,反而不純造成的違害比較接近你說的第三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但這部份難判一般有個問題是在於影響健康的標準,比如需要事實有人中毒,或是超標危害人體的公定標準(雖然說砷有毒性、但多少以上會危害人體必需考量),如果檢察官上訴應該要去證明當事人的碳酸鎂中的異質物,有達到危害人體的公定標準

行政法上裁法比較容易,因為他沒有登記允許購買執照,但行政罰都比較輕
作者: clockstop    時間: 2017-5-15 03:58 PM

本帖最後由 clockstop 於 2017-5-15 03:59 PM 編輯
gjo3cji3 發表於 2017-5-15 03:05 PM
你誤會了,碳酸鎂可以加,但問題在不純,反而不純造成的違害比較接近你說的第三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 ...

我只是比較疑惑的一點,因為文章中提到的碳酸鎂來自於工業用,我不認為公告認知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裡碳酸鎂的等級應該只有食用級的吧,不應該包括工業用等級的吧...所以我才會感覺疑惑。
作者: geniusada    時間: 2017-5-15 04:23 PM

判無罪!!應該順便把這法官抓去判死刑才對
食安都可以隨便判  養這些法官要幹甚麼!
作者: win2by2    時間: 2017-5-15 05:06 PM

最近國外恐龍法官不是被撤職嗎

台灣不只法官是空龍囉


作者: 風的信息    時間: 2017-5-15 05:14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hobos666    時間: 2017-5-15 05:18 PM

我的天。鬼島的食物都加工業級材料確定可以,不損害人健康。
全球工業級廢料都可加入餐飲中賣到鬼島。
往後覺得你家芋頭酥不夠紫打開你的原子筆墨水滴進去就對了。
這種水準……不宜人居。
作者: hobos666    時間: 2017-5-15 05:19 PM

aasbaaae 發表於 2017-5-14 04:04 AM
問題是

這堆砷中毒症狀沒有出現阿

無言,法官給賣黑心食品的無良商人一劑強心針
難怪得癌症的越來越多人
作者: hobos666    時間: 2017-5-15 05:20 PM

毒品除罪化,
殺人可教化,
酒駕沒在怕,
食安變俗蠟,
總統我最大,
只會講幹話!
作者: gjo3cji3    時間: 2017-5-15 05:29 PM

clockstop 發表於 2017-5-15 03:58 PM
我只是比較疑惑的一點,因為文章中提到的碳酸鎂來自於工業用,我不認為公告認知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裡碳 ...

主要是食品級/工業級不是法律概念。
在這裡有個法律概念是"主要構成物/非主要構成物",工業用的碳酸鎂依然是碳酸鎂,一般的法律判定都以主要構成物為主,像是市售的零嘴要求標示成份(主要構成物)。

我在想這裡無罪最大的原因是檢察官的問題(對於非食品安全專業的檢察官常會用錯法條起訴),可能他沒有辦法提出該公司使用的碳酸鎂當中的砷含量,高到足以讓人有砷中毒
作者: qqq96881    時間: 2017-5-15 06:12 PM

在台灣你有錢犯什麼罪都能逃過 加上越來越多這種恐龍法官 各位只能自求多福了
作者: powermodule    時間: 2017-5-15 06:24 PM

這很無言.

明明是工業用,就已經有問題了.
不要說工業用未必有問題,那就要法官自己享受看看阿.

就像醬油天然的做法跟化學的做法.
明的標示給民眾買.
就算天然稍貴,人們比較傾向那邊.
而化學的,吃了是不會怎樣(誰知道喔)

這是一種心理上疑慮.

而法官卻選擇對被告有利的說法,就無奈啦.

想想工業用酒精可以當普通酒喝嗎?

還是把毒品捲菸也能當普通香菸=無罪?

更進一步說,法官的妻子有外遇生的,也是妻子的骨肉=半個你孩子喔,不算通姦喔?!

所以,要是恐龍法官很刁鑽,真拿他(她)沒辦法阿

僅高人指導,法律漏洞隨你玩~
作者: hobos666    時間: 2017-5-15 06:34 PM

n296648 發表於 2017-5-14 04:31 AM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BaAtU1E2cI
《±2℃》正負2度C-全球暖化台灣版紀錄片

誰判的?
每個月送一桶給他加在飯裡面給他吃^^
現在只能吃原汁原味的食物了
否則早日洗腎得癌症~
作者: hobos666    時間: 2017-5-15 06:36 PM

raruhaha 發表於 2017-5-14 07:41 AM
法官的想法果然與人民有點差距,這代表全民法律素養普遍不足嗎?

把我們當鋼鐵人就對了
承審法官為頂新油品案一審合議庭審判長吳永梁

法院關門算了
作者: GA750918GA    時間: 2017-5-15 06:42 PM

反正在台灣不管怎樣都不會"吃死"人...
作者: william607    時間: 2017-5-15 07:11 PM

現在黑心食品被抓感覺罰個錢就可以了事
大不了再另外取一個名稱繼續營業
經營人應該要被關才合理!
作者: right    時間: 2017-5-15 08:48 PM

這就是黨國司法的可怕之處,所以馬英九魏應充才可以合法犯罪,徹底消滅國民黨整頓改革問題體制,才是當務之急
作者: clockstop    時間: 2017-5-15 10:01 PM

gjo3cji3 發表於 2017-5-15 05:29 PM
主要是食品級/工業級不是法律概念。
在這裡有個法律概念是"主要構成物/非主要構成物",工業用的碳酸鎂依 ...

食品及以及工業級好像牽涉的不只食安...食藥署也出面講話了

by the way 這是這個新聞的後續

有關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使用工業級碳酸鎂製售胡椒粉案件說明 【發布日期:2015-04-28】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製造之「胡椒粉」及「椒鹽粉」產品添加工業級碳酸鎂,總計違規產品品項16項 (如附件清單),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已通知各縣市衛生局,轉知下游業者辦理違規產品下架回收作業,使用該等違規產品應於4月30日(四)晚間24時前,完成下架作業,並應向所轄衛生局辦理自主通報作業。


    食藥署密切掌握相關資訊持續追查,確保問題產品未於市面上流通販售。截至104年4月28日下午2時止,總計出動123人次,稽查303家次,問題產品下架、封存總計數量為1160公斤。
    食藥署呼籲相關業者,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主動通報所轄衛生局,辦理下架回收作業,避免產品流入市面,違者爰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300萬罰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作者: aasbaaae    時間: 2017-5-15 10:17 PM

hobos666 發表於 2017-5-15 05:19 PM
無言,法官給賣黑心食品的無良商人一劑強心針
難怪得癌症的越來越多人

這我也沒辦法喔

我不是沒幫忙建議去坑恐龍了

大家都很在意那個砷?

問題是~拿砷中毒哇哇叫?

吃桌海產吃到飽都會超過整罐胡椒鹽吞掉的砷含量要恐龍採信砷含量有害人體健康?

胡椒鹽的食用方式是整罐拿起來往嘴裡倒吞到爽?

被告有註明要這樣整罐倒進嘴裡一次滿足才好棒棒?

還是說恐龍明擺著要幫無知鄉民伸張正義

然後被醫師當智能障礙看整路會是什麼良好體驗?

基於超標的事實~就算無罪也不是不能罰鍰

讓地方政府與消保官介入要求改善

這才是正常處置

民間要是很不爽~發動拒買嘛~以為我會為了被告破產難過一秒鐘嗎?並不會~

頂多家破人亡上新聞的時候我很會給面子的R.I.P一下

要恐龍對黑心做出裁罰

卻連舉證黑心都做不到?

那就奇怪了~政府有舉證責任不是綠粉最愛喊的嗎?

怎麼?遇到本案就不想舉證了?

檢察官過度自信就起訴也是無罪的重點之一

氧化鈣過量與消化系統潰瘍才是本案想證明對人體有害該追的核心

不過放心~我不會要求什麼笨蛋都能看懂~

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WANG198183    時間: 2017-5-15 11:06 PM

只能說司法不需要改革嗎
私法人員有權無責
難道不需要懲罰機制
作者: chaplin1858    時間: 2017-5-16 12:25 AM

台灣的法官  不意外
法律系出一堆蠢材   法匠一堆   
作者: love0937549525    時間: 2017-5-16 11:14 AM

吃不死人都無竹罪
反正以錢優先
作者: chusasu    時間: 2017-5-16 02:29 PM

台灣法管又創下一次經典判決了,無言到極點
作者: mitacthsrc    時間: 2017-5-16 04:42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gjo3cji3    時間: 2017-5-17 01:30 AM

clockstop 發表於 2017-5-15 10:01 PM
食品及以及工業級好像牽涉的不只食安...食藥署也出面講話了

by the way 這是這個新聞的後續

食安應該本來就是他們的業務啊

其實這種分類詞很多啦!像是食品級/藥品級也常聽見!

像是有些美白產品的美白添加物在多少%以上,就會被當成藥品級,但是醫美牌子本身賣的保養品不見得全部都是藥品級。有些愛美的人常會誤解。

另外像是鋼材也是,一般有稱為醫療級/食品級/工業級,比如工業級會有健康風險(200系列),食品級必需不會溶出有毒物質,包含在耐酸或加熱的情況下(一般看到的是304),醫療級的430好像是不會過敏之類的,這我就不太清楚了
作者: clockstop    時間: 2017-5-17 02:12 AM

gjo3cji3 發表於 2017-5-17 01:30 AM
食安應該本來就是他們的業務啊

其實這種分類詞很多啦!像是食品級/藥品級也常聽見!

大大真的很清楚耶~~

必須講食藥這塊完全沒想過,已經超出能力範圍了。
作者: ma990    時間: 2017-5-17 02:23 AM

恐龍法官多到都屬不清了
不要說案例都亂判

你要想想這些人是怎樣考上法官的
幾乎都是死讀書,一路考上來,外面世界怎麼樣他們完全不知道的一群井底之娃

只會依據法條去判,因為只要這樣他們就沒錯
如果不依照法條,他們的職位就不保了


作者: gjo3cji3    時間: 2017-5-17 03:15 AM

clockstop 發表於 2017-5-17 02:12 AM
大大真的很清楚耶~~

必須講食藥這塊完全沒想過,已經超出能力範圍了。 ...

我是因為愛漂亮才去查的XD

鋼的事情其實買鍋子時,聽別人說才知道
作者: s4f31234    時間: 2017-5-17 08:19 AM

殺人的不會被判死
黑心無良商人被判無罪...
司法已死阿
作者: cgh1478    時間: 2017-5-17 09:21 AM

台灣司法就是有利業者無利消費者,
如果這案子在美國,那業者早就倒閉了!

因為美國是要業者提出吃了不會傷害人體,
台灣是相反,是要人民提出吃了會傷害人體(神邏輯!)。

司法本身是要教導世人的,
可是近幾年的判決結果,
只有造就更多的壞人而已,
因為司法者都懈怠自己的職責,
早就把教化世人這項放棄掉了。

[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還要讓人民心死到何時呢?
作者: MS1174671    時間: 2017-5-17 10:10 AM

收人錢才替人消災.法官沒錯.錯在司法沒監控
作者: demon3412    時間: 2017-5-17 10:15 AM

法官吳永梁 嚴守無罪推定原則判頂新無罪
無勇  又   無良

作者: aerron    時間: 2017-5-17 10:27 AM

法官不是民意代表, 做出的判決不符合民意也沒辦法
應該要盯那些立法委員, 把這類食品安全的法律定好
作者: mic3    時間: 2017-5-17 12:02 PM

請各位要平常心看待.頂新搞那麼大現在還不是沒甚麼事..

作者: darwinsu    時間: 2017-5-17 03:44 PM

這樣可以嗎?
那以後 也可以 加大便了吧!
作者: alivn11112009    時間: 2017-5-17 04:05 PM

反正過一段時間大家就忘記了有這樣的事情
繼續買來吃
作者: lym007    時間: 2017-5-17 04:10 PM

最可憐的永遠是百姓,政府法官都不能替百姓把關,這個國家沒救了爛透了!
作者: k221eddie    時間: 2017-5-17 04:18 PM

按照這位法官大人的想法
法條勝過一切事實
即使傷害人民健康
或是長期用黑心添加物 謀與暴利的商人
都應參照有利 "條文" 若非重罪 予以輕判
但這難道不是 另外一種對社會的"暴力"嗎 ?
作者: ji3cl3gj9401    時間: 2017-5-17 04:21 PM

採買的時候就該知道是工業用的了吧
既然是工業用的還能吃?
法官先生喝酒的時候怎麼不去買工業酒精用蘋果西打來稀釋就好了?
那是不是以後用工業用的就是隨便罰點錢就算了?
這樣算是法官在暗示想進軍食品業的一條新出路?
頂新那麼有問題的判決還可以拿來當依據?
作者: moneyleon    時間: 2017-5-17 06:06 PM

說真的,有法官作出這種判決似乎也不令人意外了
作者: orAB    時間: 2017-5-17 06:40 PM

如果一定要等到有症狀才來治療
那還要法官作啥?
真的是法官亂判你也拿他沒辦法
作者: HuNg7664    時間: 2017-5-17 07:00 PM

太扯了

就是有這種法官
才會大家都不會怕


作者: titan004    時間: 2017-5-17 09:39 PM

總覺得現在都一直偏向企業
然後人民死光都沒差

真心覺得罰得太輕了
對他們來說無感
作者: xmen543tw    時間: 2017-5-17 09:40 PM

現在誰執政?要改要嚴辦早就做了,為什麼不做答案很明顯不是嗎
作者: kyoluck    時間: 2017-5-17 09:41 PM

就是有這種法官 那些無良商家才敢亂來

可憐的是已經吃下肚的民眾
作者: bygg0607    時間: 2017-5-17 09:41 PM

zogol 發表於 2017-5-14 11:07 AM
都有個歪嘴的做毒油沒事了,下面的就不好再判有罪…

頂新都沒事了 小胡椒當然沒事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恐龍萬祟
作者: HEAT56127834910    時間: 2017-5-17 09:44 PM

我看完這篇新聞
只想說!!現在法院這種地方真的是令人無言
不管是什麼案件都可能遇到這種給人噴飯的判決
作者: macjoe168    時間: 2017-5-17 09:50 PM

又是一個恐龍法官, 台灣的法界已經死光光了
作者: maple9523    時間: 2017-5-17 09:56 PM

就算罰,也罰的不痛不癢,過三個月以後有了新的新聞,
民眾也忘了,沒重罰個幾例現況不會變
作者: gs123    時間: 2017-5-17 10:32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HELLMY    時間: 2017-5-18 04:47 AM

台灣是保持世界第一級的洗腎國家,工業使用原料當作食用的原料,現在是有錢人的時代,還有就是有權力的人時代,法官有權力要他無罪。
作者: funk26745540    時間: 2017-5-18 11:34 AM

尚書大人真機靈
廠商看樣子都搞定了你奈我何
說好的司法改革在哪
作者: fogman999    時間: 2017-5-18 12:04 PM

「雖然碳酸鎂中有雜質,導致規格不符,但沒構成攙偽及假冒混充,只能算是單純違反法定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只能行政裁罰。」

雖然法官做出無罪裁定,這也是僅就刑事犯罪部分。最後一句講得很明白,「只能行政裁罰」。
橋歸橋、路歸路,我覺得法官判得非常正確。
作者: sunsun0701    時間: 2017-5-18 03:36 PM

hum...重點是檢察官.....要看檢察官用怎麼罪起訴...

不一定全部都是法官的責任...


作者: YSKo    時間: 2017-5-18 03:38 PM

台灣人就是悲哀.吃個正常一點的東西都難呀
作者: 克蘭斯基    時間: 2017-5-18 03:38 PM

既然這樣 那幹嘛還要分 工業用跟食用2種

通通都放在一起就好了阿

難怪台灣人 洗腎的多 慢性中毒
作者: 紹靜雄    時間: 2017-5-18 03:48 PM

除非已發生危害人體健康結果,才能刑事罰,被告也沒使用詐術行為,判業者無罪。如果真的出事情了,受害者或其家屬該找誰
作者: keueinil    時間: 2017-5-18 04:24 PM

看在商品外觀上有標示這點來看,真得很有可能是業者不明白所致

但若是法令標準有明確,應該就不會有此次事件的發生
作者: cheryl82329    時間: 2017-5-18 09:41 PM

法官也真的無奈,沒有確切證據也只能判無罪。
真的該死的是那些不肖業者吧,他們做出來的東西他們自己敢吃嗎?
作者: ttttfc    時間: 2017-5-18 11:00 PM

法官一定是貪腐重災區。偶爾暴露都新聞都說很嚴重,然後就沒下文了。
作者: mainjoey    時間: 2017-5-18 11:03 PM

其實有時候行政罰可以罰更多啊

你真的判他有罪 不見得能罰多少

而且搞不好易科罰金 連坐牢都不用坐多久

只不過判他無罪 社會觀感真的很差

司法真的該針對食品安全案件加重刑罰啊

之前的食品安全案都是高高舉起 輕輕放下

完全沒有威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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